
房屋买卖交易中,“一房两卖”的情形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是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通说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恶意串通等因素。然而,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存分歧,且证据收集和证明上存困难。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与第三人存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但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实现。
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但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由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其为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委托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
徐丽平律师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立足案件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收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恶意串通行为。其次,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针对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某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一房两卖”纠纷中,通过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驳斥抗辩、结合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丽平律师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中,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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