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有哪几种?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具体如下:
1、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
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
二、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
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企业兼并时会出现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其他情形一般是不会发生的,由于此种情形发生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较多,故而若是民事主体不知道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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