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基本信息
在四川遂宁的一场商业纷争中,【原告A】【原告B】与【被告A】【被告B】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然而,二被告仅支付1400万元后便未继续履行。【原告A】【原告B】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诉请要求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对于【被告A】【被告B】来说,这820余万元的潜在支出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旦败诉,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找到律师
面对这场复杂且金额巨大的合同纠纷,【被告A】【被告B】焦急万分。他们四处寻求帮助,最终找到了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经验。他是四川省、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还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曾成功代理多起重大案件,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别慌,我们从诉讼时效入手。”郑律师沉稳的话语,让【被告A】【被告B】看到了希望。
律师办案流程
在案件代理初期,郑律师就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中,原告方提交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郑律师严格质证,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律师再次出击,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方仍不死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律师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这意味着【被告A】【被告B】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他们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后续的经营和生活也不会因为这笔巨额债务而受到影响。
行动引导型
【被告A】【被告B】成功避免820余万元付款责任的结果,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时间节点,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可以这样做:
1.仔细审查合同,明确付款时间和诉讼时效等关键条款。
2.及时保留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证据,如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
3.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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