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共4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某银行分行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因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将汇票退回出票人,后经集团调配,汇票流转到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支付了票据对价。
然而,置业公司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兑付,导致票据超期无法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公司多次与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票据利益,银行却以无法确认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置业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王律师接手案件后,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还原票据流转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支付了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对于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法律适用上,王律师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利息及诉讼费承担问题,王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在这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他凭借对票据相关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企业追回40万票据本金及合理利息,展现了其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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