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大理的法律界,程再萍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她是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投身法律事业已有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是长达7年有余。多年来,她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
程再萍律师曾参与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XX上诉称一审以其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XX认为双方离婚案件虽判决未生效,但解除婚姻关系已是事实,共有基础丧失,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同时,他提出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是自己以名义所借用于建房,自己提取的12万元公积金也交由王XX用于建房。
被上诉人王XX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享有债权,且未收到过杨XX的10万元借款,王XX陈述的12万元公积金也不是事实。王XX、王XX、王X、王XX则辩称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一审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大家庭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在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程再萍律师协助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最终,法院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的性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已作出认定,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无证据证实,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这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被上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处理此类家事纠纷时,注重情理兼顾,不仅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还充分考虑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力求为当事人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除了这起家事纠纷案件,程再萍律师还参与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苏XX、吴X因与被申请人大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XX、吴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理XX公司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属于虚假诉讼。
程再萍律师作为大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团购委的身份地位判定并无不当,城建XX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向“幸福家苑”小区业主主张房屋价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亦与大理供电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大理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此外,二审法院确认团购委与城建XX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系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城建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本案属虚假诉讼,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苏XX、吴X的再审申请。
在这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通过精准分析证据、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为大理XX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通过精准分析证据、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商业秩序。
程再萍律师不仅在具体案件中表现出色,还担任着大理市大理镇下鸡邑完小“法治副校长”、大理市大理镇下鸡邑村委会村居顾问,大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大理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各种事务法律专项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她为顾问单位审查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合同以及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就学校管理相关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得到了顾问单位的认可和广泛赞誉。
七载法律生涯,程再萍律师以专业铸就口碑,以公益践行使命,以责任诠释担当。她不仅是案件的胜诉者、企业的护航者,更是法治理念的传播者、社会公益的践行者。未来,她将继续深耕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多力量,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X律师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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