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有什么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劳动争议案件既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自然也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代其提起诉讼和应诉。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就争议的案件起诉和应诉。
(二)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三)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起诉方和应诉方,并各自提出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而且被告方应为争议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超过这一时间当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日期为15天,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不过也是其中相对比较特殊的一种纠纷了。一般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往往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会的处理,也就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才允许依法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除非是那种允许直接提起劳动诉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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