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于一起离婚后遗留的征地补偿款分家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多次经历结婚、离婚、复婚,最终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注册并经营养殖场。2019年,养殖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政府征收,补偿款全打入被告账户。此前离婚诉讼,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因涉及被告父母权益未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原告遂委托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的高亚光律师,于2024年开启维权之路。
接受委托后,高亚光律师面对复杂情况,充分发挥长期系统研习法学理论的优势。她第一时间研判出本案最大难点:案涉补偿款对应的构筑物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合情况,且原告举证能力有限。于是,她制定稳妥诉讼方案,调取前案完整卷宗等材料,锁定夫妻婚内共同经营养殖场、共建基础养殖设施的核心事实,为后续诉讼夯实基础。
庭审中,双方围绕地上附着物出资建造主体等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及第三人提交多项证据否定原告分割权利。高亚光律师凭借丰富的人生阅历,看待案件不局限于法条,结合现实情理全面分析。她逐一质证对方证据,精准厘清不同构筑物的权属性质。针对被告恶意转移补偿款的银行流水重点举证,清晰发表全套代理意见,客观陈述举证边界,适度取舍原告无直接证据的项目。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亚光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区分各项附着物权属。认定沼气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二分之一份额;576㎡园子屋为四方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分四分之一份额;其余无证据支撑的附属设施不予分割。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9180元,并合理分摊诉讼费。高亚光律师以尊重事实、依靠法律、心存正义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专业素养,她也因其出色表现赢得当事人认可,致力于为更多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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