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原审情况
詹X称,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龚X分四次向其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1.5%。借款发生在龚X与纪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用于房屋装修、购置豪车、开设美容院等。然而,龚X、纪X在詹X追债期间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纪X,债务全由龚X承担,还隐瞒离婚事实。虽二人曾同意出售共同房产偿债,但后来又反悔,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原审中,龚X承认借款属实,已支付部分利息,还与詹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詹X同意其每月支付500元。纪X则表示不清楚借款情况,与詹X不认识,龚X购房、购车行为在借款之前,案涉借款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詹X与龚X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龚X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因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了詹X要求纪X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再审争议焦点及审理情况
詹X不服原审判决,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及委托律师喻佑松的协助下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中,詹X将利息诉请变更为暂计算至2024年4月25日为339890元,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龚X与纪X的账户明细、购房合同、车辆购买记录、离婚协议书、通话记录、证人询问笔录等多组证据,以证明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再审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龚X因经营美容店、投资聚缘俱乐部,通过案外人向詹X借款45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后龚X按詹X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将出借人变更为詹X,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借款后龚X仅支付利息15.3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龚X与纪X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离婚又于2017年复婚,2020年6月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纪X,龚X的经营债务由其自行承担。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龚X与纪X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金额超百万元,纪X将名下多张信用卡交由龚X用于经营周转。2020年9月,纪X在与案外人的通话中,确认知晓龚X的借款事实,并表示愿意出售共同房产偿还该笔欠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龚X与纪X的夫妻共同债务。詹X认为,虽借条无纪X签字,但二人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纪X知晓龚X的借款需求,案涉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纪X则坚持自己不清楚借款情况,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龚X与纪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X借款用于经营美容店、投资聚缘俱乐部,此期间二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纪X将银行卡交由龚X支配使用,可认定纪X知晓龚X的经营及借款行为,案涉经营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二人在借款后较短时间内进行房屋装修、购置高级轿车,该支出远超纪X的工资收入,可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纪X在詹X追债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共同房产偿还欠款,属于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综上,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龚X与纪X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詹X在再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范围,依法不予审理。因原审中詹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结果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之前民事判决;二、龚X、纪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詹X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5575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止,已扣除偿还的利息15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2628元,由龚X、纪X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债权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用途。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对外借款,最好能让另一方知晓并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也应该对家庭财产和债务有清晰的了解和规划。
律师能力彰显
喻佑松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
在本案中,喻佑松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争议核心,围绕案涉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制定诉讼策略。他全面搜集补强证据链条,协助詹X整理了多组关键证据,弥补了原审的证据缺陷。同时,他有效推动再审程序启动,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协助詹X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为詹X争取到重要的司法救济机会。再审庭审中,他专业论证法律适用要点,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充分阐述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的还款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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