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间布置简洁的办公室里,纸张的沙沙声不时响起,何菲娅律师正眉头紧锁,专注地研究着一起复杂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材料。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何菲娅律师拥有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这使她在证据把握和程序推进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迅速展开行动。她仔细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随着资料的逐渐梳理,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丝毫气馁,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到了开庭时,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而,何菲娅律师准备充分,她语速平稳而坚定,当庭系统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她的这份经历不仅让她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得心应手,更赋予了她独特的视角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使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
在何菲娅律师看来,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维护正义、化解矛盾的有力武器。她注重隐私与温情化解矛盾,既懂企业的合规需求,也理解家庭纠纷中的情感纠葛。她始终坚持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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