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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某热力公司的小股东与被告公司及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小股东推荐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2016年,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将经理聘任权从董事会改为股东会,但并未明确解聘权的归属。到了2023年6月15日,被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决议免去小股东推荐的总经理职务,还暂聘了第三人担任新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将经理聘任解聘权归于董事会。小股东认为这些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小股东的合法经营权岌岌可危。
祁月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刻展开了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公司历年的章程修正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在这个过程中,祁月律师发现了关键的突破口:2016年的章程修正案仅仅规定了股东会“聘任”经理的权利,却没有授予股东会“解聘”经理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召集股东会作出的免职决议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基于这个发现,祁月律师在法庭上重点论证了股东会无权解聘经理、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这两个要点。
最终,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表决通过免去公司现任经理吕某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虽然董事会聘任新经理因章程已修改而有效,但这次判决有效遏制了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经营权。祁月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就像处理这起案件一样,凭借着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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