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在宁波江北区,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悄然拉开帷幕。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2025年3月5日终止了与缪X某的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此时,缪X某委托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执业证号:1330xxxxxxxx11067)与陈xx律师代理此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便踏上法律之路,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其二,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来看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其三,公司提出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却无法证明相关通知已送达缪X某。
朱秀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指导当事人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收集反驳证据,在庭审中精准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
最终,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劳动者而言,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同时,也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即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
在另一起发生在宁波市鄞州区的买卖合同纠纷中,2022年9月19日,李XX向江甲X购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事宜。还款期限届满后,李XX仅支付部分货款,江甲X委托朱秀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朱秀芳律师第一时间与江甲X深入沟通,了解合同履行细节,指导其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李XX支付江甲X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表明,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留存,遇到违约情况可借助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朱秀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款项,在劳动和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卓越的实力。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11067的朱秀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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