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与财产分割分开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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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分开审判,双方都愿意分开处理,起诉时只诉离婚,不要求法院介入财产分割,都同意离婚后另案起诉。法院不会强制介入。审理离婚诉讼时有的财产还无法分割,比如房产未取得产权,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暂无法处理,如判决离婚,无法分割房产,会判决双方将来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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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能与财产分割分开判吗

符合以下情况,可能会出现分开审理。

1、双方都愿意分开处理,起诉时只诉离婚,不要求法院介入财产分割,都同意离婚后另案起诉。法院不会强制介入。

2、审理离婚诉讼时有的财产还无法分割,比如房产未取得产权,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暂无法处理,如判决离婚,无法分割房产,会判决双方将来另行起诉解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能否上诉

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是诉讼离婚,在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是上诉;判决生效后发现财产分割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孩子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但是如果不存在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变更。

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离婚财产有不同的类型,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离婚财产分割进行明确,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如果在一审的时候,判决还没有生效,当事人觉得审判存在不公平或者是其他的问题,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二审程序,这个就是二审终审的制度,非常公平公正。

离婚之后,财产的分割纠纷是避免不了的,毕竟离婚之后,双方就没有了任何的法律上关系,所以对于个人利益来说,自然是比较看重的,很多人希望离婚和双方的财产纠纷分开审理,这样对于案件的发展会更加清晰,这样的要求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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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子女能否参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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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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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的提问其实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就离婚意愿来说,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离婚的话,会根据夫妻感情情况来进行判决,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使一方出轨,也不会叛离。
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在判决时会首先考虑无过错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判决时不会首先考虑是否出轨,而会首先考虑怎样有利于孩子。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四、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法定条件下,双方仍享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的提问其实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就离婚意愿来说,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离婚的话,会根据夫妻感情情况来进行判决,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使一方出轨,也不会叛离。
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在判决时会首先考虑无过错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判决时不会首先考虑是否出轨,而会首先考虑怎样有利于孩子。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四、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法定条件下,双方仍享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法债务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不会支持。
离婚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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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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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
一、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实际上,国外立法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等都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二、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三、数额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四、性质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实质上为亲属上之身份契约。此种契约以夫妻双方互相关爱、信赖、共同生活为基础而存在,并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今后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当这种契约存在的基础丧失而导致离婚时,则双方从共同共有中各自取得相应之财产。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属于债法范畴,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五、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客体未作具体规定。对于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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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产可否分割,婚后能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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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
一、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实际上,国外立法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等都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二、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三、数额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四、性质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实质上为亲属上之身份契约。此种契约以夫妻双方互相关爱、信赖、共同生活为基础而存在,并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今后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当这种契约存在的基础丧失而导致离婚时,则双方从共同共有中各自取得相应之财产。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属于债法范畴,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五、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客体未作具体规定。对于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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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如果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应当少分。
这样的情形是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转移共同财产时,可以先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收集起来,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对方这种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案件中有错方与无错方的财产分割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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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婆分手怎么分割财产?
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去分割。现行《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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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有错方与无错方的财产分割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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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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