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分别在“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和“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中进行围标和操纵评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公安机关侦查后,马某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最初,当事人一方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证据缺失。马某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但自首情节易被忽略,且缺乏能证明涉案项目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有力证据。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准确把握自首情节,强调马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其次,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此外,律师建议马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周赫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没有明确对方质证理由,但律师的证据和观点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早期介入,在侦查阶段就指导当事人把握关键时机,确保自首等重要情节不被遗漏;二是跳出“唯金额论”,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要件上;三是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证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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