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律师执业多年,执业第8年时遇到了这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原告A女士和第三人B先生在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和被告C女士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B先生瞒着A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给C女士送了很多钱用于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找C女士协商还钱,都没有结果,这才委托张雯雯律师起诉。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关键证据。她调取了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固定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和赠与事实;还收集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称自己和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她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瑕疵,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张雯雯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非常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她长期认为,在婚姻财产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对方同意的大额赠与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同时在日常对于大额财产的处置要谨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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