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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委托人入职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职期间,公司自2020年5月起长期拖欠委托人工资,且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委托人遂委托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文晖律师团队,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叶文晖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委托人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链,锁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欠薪事实。针对公司提出的“委托人自行离职”等抗辩,律师团队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即构成违法,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欠薪金额的确定性”“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最终说服仲裁庭采纳了我方观点。
仲裁机构经审理,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仲裁请求:确认委托人与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拖欠工资35000元;裁定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裁决已生效。
案件收尾后,委托人对律师团队的工作表示满意,称律师团队的专业和负责让他在这场劳动争议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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