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黄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3月29日,黄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张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借款100万元,被申请人王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依约放款,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张某未偿还借款,王某、赵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黄某以“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诉求清单包括: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和举证,但从一般的借贷纠纷抗辩逻辑来看,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有:借款合同存在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利息约定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律师费不属于借款纠纷的必要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等。
王策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效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依法成立。
2.利息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息虽未明确提及,但根据仲裁庭意见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被申请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3.律师费方面: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合同可能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申请人实际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是合理支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
4.担保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李某、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被申请人李某、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的责任;被申请人王某、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大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王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23490元,由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23138元。
在借贷市场中,很多借款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借款逾期不还最多只是被催促还款,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部分保证人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利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应得到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由违约方承担。
这对用人单位(在借贷纠纷中可类比为借款人)的警示是:要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在借贷纠纷中可类比为出借人)的启示是:在借贷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策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能够收集和整理与借款合同、放款记录、利息约定等相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他准确判断借款合同的效力、利息的合法性以及担保责任的性质,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全面胜诉,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庭审经验。
100万借款不是小数目,它关系着出借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王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出借人成功追回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借贷市场的秩序稳定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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