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一场不幸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杨X驾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二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情况,戴丽萍律师介入其中。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凭借对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以及处理此类案件的敏锐洞察力,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在二审过程中,戴丽萍律师首先针对人保公司提出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她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之一。
同时,戴丽萍律师还关注到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义务履行情况。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戴丽萍律师抓住这一细节,指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戴丽萍律师提出的观点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戴丽萍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她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戴丽萍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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