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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的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围绕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多会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常规辩护,以减轻嫌疑人的罪责,但往往难以改变有罪的定性。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介入案件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嫌疑人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但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李鉴春律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刑事审判的困境,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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