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很多人对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容易混淆,这在民间借贷纠纷里极易引发争议。就像孙某1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案,被告就以自己并非原始借款人、借条属债务转移且未经原债务人同意无效、出具借条受胁迫诱导等理由进行抗辩。这种常见的法律误区,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黄艳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2511958556,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从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间借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个案件中,黄艳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她从银行调取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详细记录了每一笔款项的往来时间和金额;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梳理出双方关于借款和还款的沟通内容;还找到了相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通过这些渠道,她收集到了大量关键证据。
接着,黄艳律师开始搭建证据链。她将借条与转账记录相结合,证明30万元借条是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合理结算;把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作为辅助,证实被告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受胁迫、诱导。在庭审策略上,黄艳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明确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庭审焦点集中在被告的抗辩理由上,黄艳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债务转移无效、受胁迫诱导等多项抗辩,逐一进行回应。她指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地界定了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除了民间借贷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也是常见的法律问题。某合作社的扶贫蔬菜大棚被同村村民施某侵占,施某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租赁合同纠纷、自己曾修缮大棚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等理由进行抗辩。
黄艳律师再次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她收集扶贫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合作关系;获取财政扶持资金凭证,证明大棚建设的资金来源;拿到村委会证明,证实合作社对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她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庭审中,黄艳律师提前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针对被告的抗辩,她指出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施某返还三座连体蔬菜大棚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个案例有效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扶贫产业的正常运营。
黄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民间借贷、物权保护,还是其他法律领域,黄艳律师都能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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