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XX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了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就是不肯把许XX应得的部分给他。
这个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许XX主张,虽然厂房没有规划许可,但自己实际使用了厂房,应该获得相应补偿。被告何XX辩称,租赁合同无效,许XX不应获得补偿。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案涉租赁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房屋租赁的重要性,没有许可的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法院查明,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且其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原告许XX认为,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对厂房进行了实际投入,在拆迁中遭受了损失,应该获得补偿。被告何XX则认为,补偿款应全部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因为许XX在厂房经营过程中,确实有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等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该给予补偿。
第三,许XX应获得多少补偿款?
法院查明,通过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可以确定各项补偿的金额。原告许XX主张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政策,应获得332,605元补偿。被告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何XX应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法院是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合理确定了补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上述各项补偿款,合计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看房屋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遇到房屋拆迁等情况,要及时与房东沟通补偿款分配问题,并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实际投入的凭证等。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好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仍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这启示我们,即使合同存在瑕疵,实际权益受损也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定的保障。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许多起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补偿请求权基础问题的关键所在。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计算补偿金额,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