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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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不存在拘留的问题,法院只是通知你去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后期诉讼,以免做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不存在拘留的问题,法院只是通知你去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后期诉讼,以免做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简单的经济纠纷涉及的诉讼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是建议您积极配合法院开庭,有问题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案件维护您的权益,拘传只是要求您到庭的必要程序非法律制裁手段,只有涉及到干扰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的情况才会被拘留,只要不是违法行为一般是不会被当场制裁的。

二、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指的就是新的措施强制被告人必须到达调查的场所,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这一措施,比如说被告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拒绝到庭,此时就可以进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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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适合什么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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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前几日被拘传了,如果不是他我也不会一下子了解这么多法律规定,真的很头疼,民事案件拘传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中适用拘传措施存在的问题

1、民事拘传适用对象限定过窄
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告。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权利平等,仅对被告适用拘传,而对原告、第三人而言,其并不承担出庭的义务,可以利用出庭自由控制案件审理的进程,这也暴露了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及时出庭义务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需要出庭的重要证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可以随意不履行出庭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查明真相的能力。

2、民事拘传适用场所单一
我们的民事拘传制度又称强制到庭,字面理解为强制到开庭地点参加诉讼,而在实践中拘传也是在开庭审理时适用,也即民事拘传的适用场所为法庭。而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到庭参加诉讼,还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鉴定等法庭调查活动,而这些场所要在法庭以外,如将适用场所严格限定在法庭,明显违背了以查明案情、接近事实、实现正义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所在。

3、民事拘传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拘传措施适用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之后。此举在实际工作中并不现实,缺乏可操作性。众所周知,送达难在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送达一次传票已经很困难了,但仅仅只是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还要进行两次送达,这无疑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审判效率,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因被告不到庭,需多次变更开庭时间,而对方当事人则要多次到庭,不仅浪费诉讼参加人的精力,也易激发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4、民事拘传措施规定过于简单
拘传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被告到庭后以利于法院查清案情。我们民事拘传制度主要规定强制被拘传人到庭,但到庭只是手段,有的被拘传人可能会慑于法庭的威严性,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如果被拘传人到庭后态度强硬,拒不实施任何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行为,即用沉默对待,对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实质帮助,而此时拘传的实施也显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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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拘传人员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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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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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 最近我的弟弟似乎被人家给拘留了。但是不知道他这样是不是符合条件 请问有关民诉中拘传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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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弟弟因为打架斗殴,被法院通知拘传,我们家里人没有对这方面比较懂的,家里人都很着急,想问下律师什么是拘传,适合拘传的条件是什么?拘传必须出庭吗?
[律师回复] 你好,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适合拘传的条件: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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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拘传需要什么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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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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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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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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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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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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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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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1)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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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
(2)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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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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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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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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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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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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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了什么条件适用拘传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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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因为犯了事情被法院批准了拘传,简述拘传适用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一、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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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法院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 》,然后报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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