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8月,原告靳XX入职被告生物科技公司任区域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被告辩称原告系劳务派遣人员,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交了入职登记表、新人入职手册、离职证明、工作邮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交劳动外包协议、投保证明拟证明劳务派遣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关系认定规则,逐项审查主体资格、管理从属关系、劳动报酬支付等核心事实。最终认定原告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劳动关系成立。
第二,被告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主张因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过核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321.84元。
第三,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原告提出被告拖欠工资,且自己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等原因离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法院查明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原告的离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6416.55元、经济补偿金5300元。
第四,补缴社保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保,被告未明确表态。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321.84元、拖欠工资26416.55元、经济补偿金5300元,驳回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入职一定要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入职登记表、工作邮件、银行工资流水等。要是公司有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本案中,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耀东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这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凭借这些经验,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证据,依法界定劳动关系,为劳动者成功追回了欠薪与补偿,彰显了律师在劳动维权中的专业价值。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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