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孩子离婚能分财产吗
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办理离婚的,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并也要做离婚财产分割。确定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后,因为抚养孩子的负担可能会较大,所以直接抚养人会请求多拿财产,那么,这是否能够得到允许,可以先明确离婚财产分割需遵守的原则。
事实上,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那么需要多分或是少分的,只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都会比较好解决。
其次,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不下,或是双方都不知道怎么分割的,请求法院审理时会遵守以下原则:
1、男女双方平等原则,即会均分共同财产。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其实就是可以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是为保护较为弱势的女方权益,从而给予多分财产。
3、有利于各自的生活的原则,比如一套房,如果直接分割的话,那么势必会破坏房屋的完整性,所以在分割时可以由一方占得房屋,另一方接受补偿即可。
4、不得滥用权益原则,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便不可以进行分割,否则的话将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一方父母的财产。
5、对于被消耗了的财产,无需进行补偿原则,作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等,另一方即不可以要求补偿。
一般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不参与,因为子女有父母的继承权,所以死后子女可以继承财产,所以财产分割他们已经间接得到利益.因为儿女成年,如果已经参加工作就更不可以了,最多是给些.如果你们已经进行了财产约定的话,法院当然尊重你们的意见.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是非常的复杂的,说不清道不明,因为涉及到非常多因素,夫妻离婚大部分也是因为感情不和,因为不和才会最终婚姻破裂,离婚之后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还有孩子抚养权问题,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会多分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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