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采用的手段也不同。
欺诈犯罪是指通过使用欺诈性虚假事实或为非法占有而隐瞒真相来欺骗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被害人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有“自愿”移交财产的假象,从而取得他人的全部财产,实际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侵犯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占有公众和财产。非法和永久地剥夺财产。为了他们自己的犯罪目的。
刑法中的诈骗罪不仅要求犯罪人采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手段,而且要求犯罪人具有以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的主观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的纠纷。这是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二,视危害程度而定。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的财产数额较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与民间贷款纠纷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看看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双方大多是“熟人”关系。欺诈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认识后不久,欺骗被用来赢得对方的信任。
四,看看贷款的原因。在正常的贷款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在借给他人之前当时无法解决。贷款金额通常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以借用的名义,欺诈性使用往往是伪造和困难的事实,或高利益的诱惑,隐瞒真相和欺骗他人的同情或信任。此外,对于有能力偿还和拒绝支付的人,即使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某种欺诈行为,也难以在实践中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常被解决为民事纠纷。
五、看看借款人借钱后的行为。合法借贷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或考虑情况而不写借据。许多借款人经常编造原因,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确,但借款人不否认关系并试图归还。即使不能按时归还,也往往是因为它遇到了客观的困难,而这些困难不是由它的意志所转移的。以借款名义诈骗财产,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挥霍、赌博,或者多次诈骗同一人或者不同的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无力偿还贷款,积极追查或者纵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有进取心的人。
六、看看救济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将追偿或者退还赔偿的情形视为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追偿或者退还损失不能弥补的。因此,欺诈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偿,或责令退还,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民间借贷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和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合同真实含义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被侵犯的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七,看看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在客观情况下,借款人借款或贷款后能否偿还时,诈骗罪嫌疑人往往承诺在短时间内立即归还,或以借方票据作为担保。事实上,当借款人借钱时,疑犯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否则就没有偿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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