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但货款一直没给。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就委托衣超律师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法院查明,原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是以个人名义经营。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原告以个人名义实际参与了与XX公司的交易,营业执照能证明其经营主体身份,所以有权以个人名义起诉。
第二,股东责任认定问题
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已有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B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股东有出资义务,B未足额出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证据效力问题
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法院查明,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入库单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法院采信了入库单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入库单清晰记录了交易内容,符合交易习惯,XX公司没有证据支持其扣除维修费的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供货方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入库单这种能证明交易内容和金额的单据,要确保其明确详细。催讨货款时,要及时、多次进行,并保留催讨记录。如果涉及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等方式,了解股东出资情况,以便在必要时追究股东责任。另外,遇到纠纷不要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了股东未出资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商业交易要规范,股东出资要到位。衣超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找到了股东责任认定的关键,通过援引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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