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经济的宏大叙事中,每一起民商案件都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微观切片,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与权益博弈,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反映着市场秩序的构建与维护。邹鹏鹏律师,作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在民商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以专业能力在复杂案件中为委托人撑起权益保护的伞。
邹鹏鹏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为她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使其具备了缜密的法律思维。这种思维在她处理的众多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原告杜XX虽持有食品公司10%的股权,却长期被排除在公司经营决策之外,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当杜XX依法请求查阅相关资料时,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邹鹏鹏律师介入后,迅速抓住案件关键。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受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的影响,有力地回击了被告的抗辩。这一观点的背后,是她对公司法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源于其在浙江大学所接受的系统法学教育。
同时,在查阅范围上,邹鹏鹏坚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在实务中,仅查看会计账簿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财务问题。她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会计凭证应包含在股东知情权范畴内。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观点,这不仅为杜XX争取到了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更为后续发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核心证据基础。此外,邹鹏鹏在诉讼请求中细化查阅的时间、地点及辅助专业人员的参与,确保判决能够有效执行,体现了她在处理案件时的严谨与专业。
在另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某物业公司与XX集团签订了长达十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然而,协议签署后,房屋被第三方占有,XX集团未能清退第三方并交付房屋。物业公司暂缓支付后续租金后,XX集团却以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款项。
邹鹏鹏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敏锐地抓住了“现状交付”这一关键细节。她指出,“现状交付”不等于“无需交付”,按约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被告试图通过“现状交付”将清退第三方的风险与责任转嫁给承租人,有违公平原则。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认定XX集团构成根本违约。同时,邹鹏鹏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确立了“交付义务履行在先”的原则,证明物业公司行使的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成功保住了客户的违约金请求权。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退还本金、赔偿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为物业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
邹鹏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民商案件中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可落地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用专业能力诠释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民商法律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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