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张影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决策,她辞去了法务工作,加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这次转型让她有了更广阔的发挥空间,也促使她形成了做当事人同路者的执业理念,即深入了解当事人的需求,与当事人并肩作战,为其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在一次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案中,张影律师将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员工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驳回诉求,员工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同样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员工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适用民法典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全部工伤赔偿诉求。
张影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她深知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劳动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问题。庭审前,她花费大量时间仔细研究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公司沟通,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梳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全流程时间线。在庭审中,她结合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时间线及全案事实进行答辩,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出上诉人已远超法定维权期限,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她精准运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清晰阐释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定要求,从法理上彻底推翻对方的核心上诉逻辑。同时,她结合全案证据反驳上诉人声称持续主张权利、时效未届满的观点,指出对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其单方陈述不能作为时效延续的依据,答辩逻辑严谨。
最终,法院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认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非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上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结合伤残鉴定作出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的时间核算,原告的诉求已明显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张影律师成功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帮助企业免于承担不必要的工伤赔偿款项,有效规避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事后,该公司表示,张影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不仅专业能力过硬,还始终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让他们感受到了贴心的服务,就像同路者一样陪伴他们度过这场纠纷。张影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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