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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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体伤害,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诊断和治疗。但是,由于需要抢救,伤者也可以从案发地就近到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已得到顺利救治,但仍需继续康复和对症治疗。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可以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治疗费用一起计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与伤害治疗需要相适应的相应证明。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医院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的,不支持增加的转诊费用。但是,有些医疗机构由于原住院而没有相应的治疗条件,除非它们不同意将受害者转移到医院或有其他合法理由。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和其他医院费用。

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损失的时间费用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受伤者自己治疗创伤的费用。其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到团队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减少。受伤人员失去时间的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颁发的诊断和治疗证明确定。如果伤害或残疾继续丧失,可以计算到最终残疾评估前一天的损失时间。残疾评估的时间,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残疾程度评估”(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伤害人身损失个人损失评估指南”。释放后,可以根据其规定计算丢失工作的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错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同类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误工费费的补偿金额=延迟工作收入(元/月)×延迟工作时间。

(1)固定收入人的误工费用的补偿金额为正常工作收入-事故或受伤后的收入。

(2)非固定收入人员损失时间的补偿=过去三年的总收入÷3年÷12个月×失去的时间。或者在被告所在的法院附近的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失去的时间。

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根据报告,护理费用应根据护士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时间确定。护士有收入的,按照旷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士的,按照当地同级护士的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时间应计算,直至有关人士恢复照顾自己的能力为止。如果有关人士在出院后不能充分照顾自己,仍须继续护理,则医疗机构必须发出医疗意见证明书或诊断书,以决定护理时间及护士人数。如果时间超过3个月还需要护理依赖,应申请机构的(评估),以确定双方是否需要护理。

如果当事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照顾自己的能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护理程度应根据护理依存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同等级的护理人工补偿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住宿费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必要的押运人员,委托代理人转诊或者到车队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用应当与医疗或者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次数、次数相适应。一般不超过三个委托代理人。一般来说,支出标准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

在住宿费用方面,涉外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或者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受伤者确实需要到国外就医,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应当计算其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比例,但不得超过地方国家机关总参谋部人员的住宿标准和旅馆费。

计算公式如下:住宿成本=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时间和住宿成本标准。

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赔偿是对老人和儿童的维护。按照规定,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受养人生活费。受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按1年递增,1年递减;75岁以上的按5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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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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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酌定原则。既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奉行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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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赔偿原则。既制定固定的赔偿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固定赔偿数额,法官只需依照表格上确定的数额进行判决既可。日本奉行该原则。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成共识。由大部分精神损害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不能用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只是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须考虑的几个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难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实际数额,赔偿数额的多少受以下几个条件的影响:
(1)受害人非法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果极端痛苦的,就要考虑多赔偿一些,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精神痛苦的,就让加害人少赔一些。
(2)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确定双方过错的轻重程度,如果完全属于加害人过错的,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则由加害人全部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皆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可以进行调解,采取损失分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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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定金有哪些法律效力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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