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京从事机前工工作的谈先生,受雇于案外人前往某项目工地干活。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分包方,其把工地配套挖机施工项目交给张老板负责,由张老板提供挖机及驾驶员配合作业。此前,工地的施工一直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各方相安无事。
然而在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天色已晚还下着小雨,能见度很差。张老板雇佣的挖机驾驶员在操作时出了差错,挖机抓斗碰到了正在现场作业的谈先生,导致他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谈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手术,3月治愈出院。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前期医疗费达成了初步调解协议,但后续的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却陷入了僵局。谈先生曾就劳动关系确认、工伤申报等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即便被认定为案外公司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也还在审理中。谈先生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他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就在谈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的刘智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民事侵权领域经验丰富。刘智律师拥有法律和化学复合教育背景,还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优势。刘智律师仔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了谈先生之前维权过程中的问题,并给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谈先生当场决定委托刘智律师代理此案。
刘智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接处警工作记录、就医诊疗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劳动关系诉讼判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作为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刘智律师利用团队资源,协助谈先生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谈先生构成九级残疾,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也有了明确的结果。
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谈先生受雇于案外人,自己对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仅需由实际侵权人张老板赔偿;张老板则主张自己是将挖机租赁给某某公司,挖机及驾驶员受某某公司管理调度,事故后果应由某某公司承担,还申请追加案外公司及个人为共同被告。刘智律师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张老板作为挖机驾驶员的雇主,应对雇员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管理方,在天色已晚、能见度差的不利条件下仍要求施工,对施工安全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其将挖机施工项目交由张老板负责,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形成承揽关系,某某公司存在选任、指示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谈先生的损害后果系二被告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赔偿主张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刘智律师的部分核心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老板作为挖机驾驶员的接受劳务方,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赔偿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方,在施工指示、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谈先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依法核定谈先生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0多万元,另鉴定费2000多元。判决某某公司赔偿谈先生各项损失5万多元,张老板赔偿谈先生各项损失10多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多元,二被告合计赔偿谈先生超22万元,同时驳回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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