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临时监护人虽然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监护人的顺序则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三、哪些人会在被监护的范围内?
监护人为不在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时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后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弃儿)等。被监护人为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两种。前者如父母均失踪;
后者如父母均为禁治产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亲权、剥夺亲权,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于父母子女因上学或就业相隔遥远不能直接行使亲权的情况,等等。
被监护人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为禁洽产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指心神丧失常态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情的人。
有的国家,如德国还规定,因挥霍浪费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 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国典第6条)为禁治产人;法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如其个人官能衰退以致无法独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别行为时,或以持续的方式,受法律保护。
成年人,如因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致陷人贫困影响履行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得受法律保护;中国《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仅限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事实上,监护人的职责本就不因为当事人是临时监护人就有什么差别,所谓临时监护人,可能就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因为有其他的事情需要暂别被监护人,而临时监护人在照看当事人期间,要花费的心血和理应承担的职责一点都不比法定监护人少,所以,不要认为担任临时监护人就有多么的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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