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业,许多公司都会遇到执行难的情况。某建设工程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执行难题,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王彦栋律师所在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彦栋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这样的教育背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更敏锐的法律思维。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又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王彦栋律师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对于面临类似执行难题的建设工程公司来说,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法律关系的精准分析。遇到执行难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通过调查取证,寻找被执行人的责任主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这个案件的结果表明,即使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调查和法律手段,依然可以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为建设工程公司解决执行难题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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