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产买卖中,很多人会通过中介来寻找合适的房源。XX市经纪有限公司就为黄XX、郭XX介绍了XX市的一处房地产,并带他们看了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方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也登记在了黄XX、郭XX名下。后来,公司认为黄XX、郭XX“跳单”,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但黄XX、郭XX则称公司服务不尽责,交易并非其促成。这类中介合同纠纷,梁国权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黄XX、郭XX是否利用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而实施“跳单”行为。这决定了他们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中介费。
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梁国权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专业的法学背景让他对合同纠纷有更精准的判断。他仔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以及各方的沟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适用此规定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跳单”。同时,黄XX、郭XX举证证实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并支付了相应对价。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也注重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对于房产交易中的客户来说,在选择中介服务时,应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中介机构则要注意保留好提供服务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房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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