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的一个普通工作日,货车司机黄先生像往常一样在送货途中,意外发生了,他不幸受伤。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继续工作,然而他面临的不只是身体上的伤痛,还有公司方面的推诿。黄先生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某招用,工资由曹某通过微信发放,日常工作也由曹某安排,他还被拉入了“某物流交流群”。但当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时,公司却坚称他是曹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这让黄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不仅后续的工伤赔偿可能无法拿到,连基本的权益保障都成了问题。
在这样的困境下,黄先生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广大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面对黄先生的案件,陈律师深知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如果不能证明黄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先生的维权之路将异常艰难。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开始了艰难的办案过程。他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某通过微信向黄先生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黄先生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黄先生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黄先生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然而,公司方面坚称是个人雇佣,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某曾向黄先生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他还强调,黄先生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名称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黄先生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黄先生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某发放、工作由曹某安排,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面对原告“曹某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确实是个人雇佣,为何要将黄先生拉入公司的工作群?为何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何不向黄先生明示这是个人行为?这一连串的追问,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人格化代表,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某向黄先生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所安排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重合,黄先生亦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均显示出黄先生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虽主张曹某系个人用工,但未能举证曹某已向黄先生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先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为黄先生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黄先生能拿到13980元赔偿,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论证。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可以这样做:
1.及时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2.不要轻易相信公司的“个人雇佣”说辞,保持理性和警惕。
3.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让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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