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4、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
二、附属义务和主给付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综上所述,消费者和商家订立合同,双方就建立了买卖关系,之后各自要承担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义务中的一种,附随义务表现在多个方面。作为商家,有告知义务,就是消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关于产品或者服务的,都应该通知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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