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如何理解照顾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 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的权益,首先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对于女方的权益,就我国妇女的实际社会状况而言,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妇女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且离婚后生活有保障。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法发【1993】32号文》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本着照顾子女和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的。根据社会生活实际,为保障女方的生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多分财产进行照顾是必要的。涉及到子女成长情况的,如果抚养权属于女方的,则更应当需要进行照顾,以达到利于子女成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