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出院时可以继续索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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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伤者是致残或者出院以后仍没有康复的,可以继续要求肇事者索赔,对于致残伤者有相关的赔偿费用规定,对于在医院治疗未康复而出院的,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索赔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出院时如果伤者已经完全康复,则伤者不必要再做任何的索赔。

交通事故人伤出院时可以继续索赔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出院时可以继续索赔吗?

出院时如果伤者已经完全康复,则伤者不必要再做任何的索赔,如果伤者是致残或者出院以后仍没有康复的,可以继续要求肇事者索赔,对于致残伤者有相关的赔偿费用规定,对于在医院治疗未康复而出院的,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索赔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具体索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索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受害者出院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1、出院记录。出院记录应载明出院时的基本情况,被诊断的受伤部位;如果是刚入院时未发现而后来诊疗过程中发现的受伤处,应让医生写明其与事故的关系;出院医嘱内容要记载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是否需要卧床休息和加强营养。

2、保存好各类票据。护理费需要发票,不能为收据或者护理人员的收条,但是如果肇事方签字确认的可以。如果没有发票的,只能按照一般的标准计算,现在一般为每天50元或者参照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收据,各方付钱多少要写明,如果肇事方拿着全部收据而受害人付了部分钱的话,应在票据上载明受害人付钱多少,或者由肇事方出具说明,打印出用药清单;外购药,应保留医生的处方,并索要清单。

3、索要诊断证明书。包括病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书等,均需要加盖医院印章。

4、保存好各类病历、报告单、CT片等。

如果驾驶员没有遵循相应的法规时,也是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报警处理,当发生了人员伤亡后,不仅要及时的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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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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