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我们的行为会受到各种规则的制约,正常情况之下,我们都会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意外情况之下,我们为了保护自己或者是他人的财产免遭一些伤害,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或者是其他管理规定的事情,例如紧急避险有可能就会引起交通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还要承担同样的责任吗?
对于紧急避险而言,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认定为紧急避险的话,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如果有任何一条不符合的话,那么行为是不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所以也就可以当做正常的交通事故来处理。
一、紧急避险的三个条件:
1.第一就是当时必须存在着正在发生而且非常具有破坏力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可以危害的是本人利益,也可以危害的是第三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一定要注意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发生过后或者是即将发生的情况都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围。
2.第二个条件是当时必须处于紧急状态,没有任何的其他办法可以逃避危险,而必须要采取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所以尽量还是不要让这种后果发生的好。如果能有比较和缓的方法,不伤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解决掉这种紧急情况的话,那么还是倡导大家使用这种比较完美的办法。
3.第三个条件就是,如果必须不得已的采用造成他人或者是自己伤害的办法的话,必须使伤害的值要小于危险可能造成损害的值。也就是平常我们可以理解的,放小保大。 注意这个限度必须是小于等于和大于都不可以,由于紧急避险牺牲的是没有任何责任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该牺牲的利益是不可以超过本身受到危险利益的,否则对于第三人来讲就不公平了。
如果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三个条件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如果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的话造成的任何损害,紧急避险人是不承担任何后果的,而由造成危险的人来承担后果。
二、一些特殊情况:
1.当然,如果没有任何人造成危险,而是用一些意外事件和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的话,那么紧急避险人同样也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2.如果出现紧急避险而引起了交通事故的话,紧急避险人,也就是交通事故本应该的责任一方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谁引起的这个危险的情况,谁就承担这些交通事故的责任。
3.紧急避险本身是对于较大一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这个规定也体现了对于该紧急避险人作出决定的一种鼓励,在一定会有一方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避免了较大的损害而牺牲了较少利益,也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当然,对于受害者的损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全部的赔付,这是对其失职或者是对于他人侵害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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