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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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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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主要是采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也对单位进行处罚。单位犯罪的话也可能是单罚制,就是说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会处罚单位。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们知道只有刑法上存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刑法上的犯罪主要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1.所谓的单位犯罪就是单位犯的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就是主体不同,如果主体是单位的话,就是单位犯罪。

2.主体是自然人的话,就是自然人犯罪,但是单位也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单位的犯罪能力和社会危险性通常都会比自然人的要高,对于单位的处罚,通常会比自然人的处罚更严重。

因为刑法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既然单位犯的罪更严重,就应该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主要是责任人员的意志,而自然人犯罪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自己的意志。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主要有两个影响的因素:

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1.对于单位犯罪,刑法,主要是采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也对单位进行处罚。

2.具体来说,单位犯罪可能判处跟个人犯罪一样的刑罚,也有可能判处比个人犯罪还要轻的刑罚,比如说受贿罪,个人犯罪,有可能会判死刑,但是单位犯罪的话,最多是判有期,就是不会判死刑,单位犯罪的话也可能是单罚制,就是说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会处罚单位,比如刑法所说的,国有资产私分罪。

3.我国刑法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是达到两者的统一,在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也需要遵循这两个立法目的。

单位犯罪中还有可能存在主犯和从犯的问题。

1.一般我们会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从犯,但是,这种情况也不一定。有时候也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

2.所以,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是双罚制,也有可能是单罚制。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我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不一样的,我们确实需要规定,自然人犯罪之外的另一种形式即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这一个虚拟主体,就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罚,这样只会导致,有人以单位的形式来犯罪,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个人的私利,这样子就达不到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3.总的来说,单位犯罪归根结底还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说是特殊的自然人犯罪,因为他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所以对他的处罚,也应该跟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不一样。这样子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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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综上,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了四个,即绝对禁止适用类推、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以及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法律的事先规定为依据,是不能够任由法官肆意量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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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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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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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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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如此大而泛之的界定受贿罪的客体,无疑使其失去了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同时也缺乏应有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具体而言,以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无法准确区分受贿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不同本质。即使将受贿罪的客体理解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那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则必须包括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危险或者实害结果,以及行为人对此危险或者实害的希望、放任。但是,实践中不可能以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否被破坏作为受贿罪是否既遂的标准,也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产生这种结果。
其次,将公私财产所有权视为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会使得某些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无法以受贿罪来追责。况且就行贿者而言,贿赂本身是作为其犯罪工具而存在的,行贿者用自己所有的财物换取一定的利益,不能说他们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相反,贿赂作为犯罪组成物,在事后还应当依法对其追缴或者没收。尽管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之后,如果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侵犯。但是,这种侵害只是伴随受贿罪产生的结果,况且并非所有的受贿罪都会产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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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处罚适用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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