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发现法院错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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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主体发现法院错判可以申请得到国家赔偿,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民事主体发现法院错判怎么赔偿?

一、民事主体发现法院错判怎么赔偿?

民事主体发现法院错判可以申请得到国家赔偿,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原判有错误的,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发现原判有错的材料来源包括:被执行人的申诉;执行机关发现或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发现;以及其他公民的申诉。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认为对自己所作的刑事判决有错误,在执行期间,向执行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加以阻碍或扣压,更不能因罪犯提出申诉而视为抗拒改造表现不好而加以处罚

二、对错判的申诉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执行机关转请的有关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案进行重审,对于罪犯的申诉,也应及时审查,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刑量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依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有错误的。经审查,如果认为判决没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罪犯的申诉没有根据的,可以驳回申诉。申诉期间,原判决不得停止执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要求审查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

若是民事主体上诉至人员法院的案件被错判,那么民事主体是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的,但是并非是民事主体认为错判就可以得到赔偿,还需要经过案件的再次审理,两次的结果,以及对于证据的认定都不一样的,才会被认定为是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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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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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
2、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性,也就没有的人格;
3、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2.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人,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此观点认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依法成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有合伙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可分析出合伙企业是承担对外债务的主体,只有在其财产不足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各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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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个人主义占地位的古罗马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一切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都没有的法律人格。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赋予团体以法律上的人格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存的民事主体。由自然人为唯一的民事主体被认为像几何公理一样可靠,到法人的出现使民事主体制度被认为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举,这是团体主义对抗个人主义并取得认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均衡的结果。这一过程反映出适应经济生活之变化,法律观念的突破和更新,法律制度必须不断修正和完善。所以,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的障碍和一成不变的法学定理。
团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必须要有团体的形态和特征。法律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也是由于其团体属性以及具备财产和责任的基本条件。一个团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团体性,财产和责任。我们认为,个人合伙具有这些基本要素。
首先,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是任何财产的集合。它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个人合伙
首先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由此构成合乎企业的内部关系;其后合伙企业又表现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此乃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组织体并维持一种较为持久,稳定的法律关系。合伙契约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利益的共同分享和对合伙企业的风险的共同分担。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具有团体的性质。合伙企业设有合伙事物执行人和合伙负责人制度,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事物的经营管理有全体合伙人或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为之,并以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号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即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反映全体合伙一直的意思和共同利益。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建立事业帐簿。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商号的名义和应诉,其效果与全体合伙人名义和应诉是一样的。
其次,个人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象自然人和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性。这种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竟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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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将全体合伙人均列为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其表现形态之一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复数当事人共同为一方主体,它们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有遗漏,应驳回。在合伙诉讼中,由于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是:
1、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
2、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性,也就没有的人格;
3、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2.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人,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此观点认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依法成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有合伙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可分析出合伙企业是承担对外债务的主体,只有在其财产不足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各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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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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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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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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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
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二、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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