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股权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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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处股权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定性。股权继承公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更应当把握好各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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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处股权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公证处股权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定性。股权继承公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更应当把握好各种法律关系。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二)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以作为遗产。

(三)有限公司未缴齐出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自然人股东未缴齐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如果该死亡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财产性责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由继承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来承受。

(四)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告知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要想取得相关职务,按公司章程办理。

二、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中,虽然未将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加以列名规定,但无疑应当包括在该条的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因此,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就有一个如何认定股权中的夫妻共有问题。这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在处理遗产时,对无单独所有约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先将健在一方配偶的一半分出。那么,在股权继承中如何界定健在配偶的一半呢

由于股权是一种集自益权与共益权于一身的复合性权利,因此其是典型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二者契合在一起的权利类型。其中,自益权一般为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自身利益并可单独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则主要指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通过共同行使的方式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通常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在股权继承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定继承人既可继承被继承人股东的财产权(自益权),也可以继承其非财产权(共益权),亦即继承客体存在复合性,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涵摄在股权中的夫妻共同权利也应作概括性分割。

自然人在死亡之后,其他的相关民事主体可以继承该股份,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那么在继承时也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公证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为了节约时间,建议在提出公证请求之前就准备齐全公证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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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了10年,公司要换新的法人,要我准备相关材料,不知道股权继承股东会决议法人更改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查看下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股权继承股东会决议如果有明确规定,则继承人只要向公司提交享有继承权并且愿意继承该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名单以及各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比例的股东资格继承申请书即可,至于办理股东资格继承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应由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则继承人应先向公司其他股东递交征询意见书,询问是否就被继承人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先购买权,则继承人再向公司提交享有继承权并且愿意继承该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名单以及各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比例的股东资格继承申请书,关于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公司办理;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继承人与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协商购买价格,协商一致后,由继承人对该对价进行继承,股权过户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名下。
变更后可召开新的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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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股权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2、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3、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请问要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怎么办理?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怎么办理?要带什么资料?一定要本人去吗?
[律师回复] 关于股权继承公证怎么办理的问题,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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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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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能问一下股权继承公证收费主要的是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比较多,还有我们怎么去认定这个跟我们的财产有没有关系,最近公司要求我们去做这个,但我一头雾水
[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2015年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 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 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结合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股权继承公证收费,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关于2015年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的知识。为了避免遗产继续纠纷,引发家庭大战,最好是早早将遗嘱定好,并进行公证。
股权继承有哪些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继承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三、股权继承要及时完成有关变更登记
股权继承后公司要变更股东名册,向继承人重新发放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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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包括什么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继承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三、股权继承要及时完成有关变更登记
股权继承后公司要变更股东名册,向继承人重新发放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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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继承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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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继承股权的规定,继承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但是,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三、股东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权 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有无遗嘱、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无特别规定。股东去世后,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则被继承的股权只能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一个整体,共同行使该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权。全体继承人因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均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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