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二、竣工阶段计税面积怎么确定?
1、扣除免税面积。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原则上也可享受免税政策,予以扣除。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有的居 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计算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
(1)交付业主使用面积=(项目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交付购买的业主房产建筑面积÷项目房产总可售建筑面积)
(2)应税面积=项目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交付购买的业主使用面积
(3)应纳税额=按月累计计算∑月单位税额×应税面积
(4)因为房地产企业陆续销售,陆续交付购买房产的业主使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注意逐月计算,然后再累加税额。
综上所述,使用城镇土地的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后,应该按照季度缴纳土地使用税。在税额计算上面,用单位税额乘土地使用面积即可。在面积确定上面,主要依据是土地使用证上面记载的,没有文件证明的,可以按照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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