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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是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两人约定婚姻期间债务全部由一人承担,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另一方就不再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一部分债务本身就是不在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内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知情和允许,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开设店铺、买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经营所得财产并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购置房产等产生的债务,婚后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单独购买方承担。
4、夫妻一方在借款时,与债权人约定好此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赌博等活动所欠下的堵债,由欠债方承担。
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1、夫妻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欠下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债务合同由夫妻双方签定,或者由一方欠下债务,事后取得另一方知情和认同的,属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3、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双方家庭支出、共同的生产经营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离婚时,双方在财产的分配和承担债务方面的纠纷一直都是很大的困扰,即使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出衡量和判定,也会有特殊情况的存在,那么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就建议向专业的人士求取帮助,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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