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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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是成立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即使对方没有回复,诉讼时效也应该从即日中断,之后要重新计算。这说明,在民间债务纠纷中,保留好相关的通信往来记录非常重要。
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成立?

一、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成立?

催债短信发送出去后,对方置之不理的,诉讼时效可以认为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时候,可能会给对方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如果保留了短信内容,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样对债权人有利。即使时效已过了三年,重新计算的还在有效时效内,就不妨碍其主张债权。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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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三种观点和实践做法集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提讼”的定义,对此,笔者还是倾向于认同
第三种观点。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处在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为了敦促当事人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就应运而生: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就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任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就成为了一种得不到公权力救济的自然权利。所以,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最强烈表示的提讼行为,当然会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提讼,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诉讼行为,有、应诉、
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被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笔者认为,上述
第一种观点对“提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提交诉状被接收,如果这个“”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要件,被作出“驳回”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顺理成章地理解,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送达了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准许,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的
第二种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在对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排除法,即排除开这个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以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送达了状副本的,视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反之,没有送达状副本的,不能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综上,权利人后又撤诉的,一旦状副本送达给了义务人或者将口头内容告知了义务人后,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之一,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权利人的不符合要求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权利人在还没有向义务人送达状副本前又申请撤诉而被准许的,因为状副本还没有送达权利人,没有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当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讼”是引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讼后没有撤回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故只要其向提交材料或者口头,就应认定其向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是否已向被告送达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而非“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提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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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催收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银行催收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简单的催收函并不能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必须要在催收函之中明确表示希望借贷者尽快的偿还借款,此时还可以表现出银行是在行使自己的债权,此种情形下才会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且一旦中断,债务人可以临时的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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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讼”是引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讼后没有撤回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故只要其向提交材料或者口头,就应认定其向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是否已向被告送达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而非“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提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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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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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是对于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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