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微伤垫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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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轻微伤垫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是在肇事者没有支付医疗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会先行垫付医疗费。但是,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随后是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追偿的。

交通事故轻微伤垫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轻微伤垫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确定医药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药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药费用为由驳回医药费的请求。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药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药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药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药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二、交强险理赔需要怎样的材料?

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第三者损失时,交强险理赔需要下列材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出险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单方事故,保险公司人员已赴现场查勘的可不提供该材料,如不属单方事故,则需提供该材料);

3、汽车维修业正式专用发票;

4、肇事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目清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

6、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适用于盗抢险赔案、疑难赔案和没有第一现场的赔案);

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车辆损失照片;

涉及车上货损的还需提供:

货运单(包括货运清单及单价)、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或车上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货损照片。

实际上,哪怕就是极其轻微的交通事故,确实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医疗费用本来就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而不是垫付。只不过,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恐怕也得等到治疗终结之后才知道,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家属直接垫付的。等到治疗完成之后,家属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全部都跟肇事者索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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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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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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