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律师费: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收费是以双方协商为准的,但这并非是说代理费收取没有标准。各地均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作为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代理费收取的参考。
一般来说,律师收费是根据涉案标的额及案件复杂程度按比例进行收取,一般是按照所请求赔偿数额的5%左右收费,但具体还需要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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