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XX月的一天,杨先生驾驶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出门,谁能想到,一场意外就此降临。他与毛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毛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先生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先生的家属悲痛万分,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面对这样的情况,杨先生既焦虑又无助,不知该如何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麻烦。
经朋友介绍,杨先生找到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戴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戴律师并没有急于给出解决方案,而是认真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仔细询问了杨先生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细节。戴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判断出这个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戴律师曾办理过不少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事故细节的把握和对保险条款的解读。
戴律师开始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有着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她仔细审查了杨先生的投保单和相关证据,发现虽然杨先生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同时,戴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人保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先生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不理解的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要求其作出明确说明;二是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杨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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