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的担保是一种个人行为,应视为个人债务,但法院可强制执行另一方的存款。
主要理由如下:
为了澄清一方在丈夫和妻子期间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差异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一般来说,它包括结婚期间夫妻在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的衣食住行、运输、医疗等活动和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的债务,是指一方与正常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理论上,有两个标准可以用来确定婚姻中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夫妻是否愿意共同借款,即夫妻愿意共同借款,债务的利益是否由夫妻共同分担,则该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分享债务的好处吗?虽然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在债务发生之前或之后共同借款,但当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分担的债务的利益也被视为共同债务。
应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道或事先明确反对的,一般承认为个人债务。连系本案来看,杨某的包管行动明显不是为了伉俪配合生存,显然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对方亦没有证据证明杨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担保的性质和法律意义
担保是以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担保他人的债务。其法律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然而,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从事与其独立人格无关的婚姻活动。夫妻相互担保,夫妻之间的信用不一定相关。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有共同关系,也有独立的部分。联系的因素是家庭住在一起。
虽然配偶担保的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但如何在执行期间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法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想发表一些意见:
对于个人债务,执行机关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如果配偶之一是被执行人,可执行属性在执行实践中通常采用三种形式:
1、以被执行人名义直接拥有或者登记的财产;
2、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或登记的共同财产;
3、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的配偶单独占有或者以其名义登记。
这三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动产占有权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以及扣押、扣押、扣押等控制措施。冷冻是可以采用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财产权利是共同拥有的,包括被执行人应得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扣押、冻结等管制措施,并可以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配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执行人的配偶应当提起和解诉讼或者申请和解。财产份额确定后,被执行人的配偶份额确定解除控制措施。
在第三种情况下,虽然以被处决人配偶的名义拥有或登记的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法律原则,如果申请证明财产是在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强制执行可以采取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除执行机构确定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所拥有的财产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归被执行人的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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