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停运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据不完全统计,此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天要讲述的这起网约车停运损失纠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孙XX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0年10月3日16时50分,他驾驶着车牌号为津ADG××××的小型轿车正常行驶,却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杨XX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变更车道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失控,撞上了孙XX的车,导致孙XX车辆乘车人侯飘飘受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杨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孙XX的车辆被送至维修公司,直到10月27日才提走。因停运损失问题,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约车这种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表示,在认定停运损失时,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维修时间、营运收入等因素,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她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深耕于民商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淀。她还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等,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
接受孙XX的委托后,李娟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收集了孙XX车辆的维修证明、营运收入等相关证据。在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认为维修时间过长,孙XX有扩大损失的嫌疑,还要求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李娟娟律师据理力争,她指出孙XX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的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合法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同时,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车辆的停运时间以及孙XX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申请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X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娟娟律师再次为孙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强调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结果再次提醒我们,在遇到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选择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李娟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孙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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