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活动中愈发常见,然而因票据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近年来票据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众多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山东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
该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却被拒绝签收。无奈之下,公司决定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将某混凝土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其非出票人不应担责,被告XX公司主张原告需证明票据取得合法性,且不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建设集团更是未到庭应诉。
在这关键时刻,山东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冯路凯律师。冯路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商事诉讼、仲裁、执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诉讼、执行案件,同时在执行、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西安市新的社会阶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执行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
接受委托后,冯路凯律师深知纠纷解决关键在于制定诉讼策略或执行方案。他不论诉讼、执行,均通过案件本身及现有资料结合法规切入找到要点。他全面梳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流转记录、提示付款被拒凭证、原告与前手的业务合同等核心证据,明确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及票据被拒付的事实。
庭审中,冯路凯律师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开始了精彩的辩论。他阐述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混凝土公司称非出票人不应担责的理由,冯律师指出,根据票据法,背书人同样要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XX公司要求原告证明票据取得合法性的主张,冯律师拿出了原告与前手的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取得票据的合法性;而被告建设集团未到庭应诉,冯律师依然在庭上全面阐述了其应承担的责任。他逐一反驳各被告的抗辩理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判决理由明确指出,原告经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系合法持票人,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及各背书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我们来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有权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及各背书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且票据到期被拒付,就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索。冯路凯律师也提醒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冯路凯律师在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众多遭遇类似纠纷的企业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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