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劳动法》中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解除了或停止了雇佣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被雇佣的劳动者向公司请求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之间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拒绝这个请求,应当继续履行和劳动者(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想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上的义务,或者劳动合同出现问题双方不能再去履行合同上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根据我国《劳动法》中的第八十七条条款的相关规定赔偿劳动者一定的违约金。
2、《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或擅自终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额的双倍赔偿给劳动者。
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进行确定,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但在6个月以上的,按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下不满六个月的,算半年的年限,那么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一半儿的工资。
二、如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以下行为,用人单位不用赔偿款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法》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发生下面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且不用赔偿劳动者: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出明显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行为;
(二)劳动者严重不遵守用人单位对员工定制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劳动者干不好本职工作,因为想谋取个人的利益,而给单位照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劳动者在于本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同时也在和其他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对本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经过公司批评教育,拒绝端正自己的行为;
(五)因为《劳动法》的2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六)被依照法律追究形式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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